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了该《管理规定》在第3条规定了“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由此,限定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Р 退一步说,即使该规定适用于任何人,我们也不能因为合同违反部门规章而就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Р 因此,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因违反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分析三:居间费用如何才能达到合理适度?计算依据是什么?Р 《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笔者认为,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委托人给付居间人报酬的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具体说来,可以考虑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