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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Р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即有关复核人员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非直接参审人员的签名不可以简签。Р (十)其他相关事项,即参审人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的其他相关事项。Р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Р 为编制的资料,参审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下列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Р (一)复核; Р (二)判断是否可以利用及可利用程度; Р (三)可否与参审人员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Р 第三章编制与复核Р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Р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Р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Р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Р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Р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Р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Р (七)审计计划; Р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Р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Р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Р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 Р (十二)审计总结;Р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Р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使用的各种审计标识,应在总体审计Р 计划中统一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Р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做到不重不漏。第十二条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Р 相互引用时,应交注明索引编号,对作为审计记录的某一审计证据而言,审计证据从哪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来,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前面;审计证据被哪个审计工作底稿引用,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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