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Р 纠纷登记制度:调委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纠纷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当事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调委会每月汇总后报司法所。Р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1、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2、组织信息的传递;3、做好信息的处理;4、及时进行信息反馈。Р 统计制度: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2、设立统计表; Р 3、统一统计标准;4、及时汇总上报,每月底将所登记并调结的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报司法所;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Р 回访制度: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排除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Р 2、了解当事人的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4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Р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1、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2、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3、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案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Р 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Р (一)纠纷受理Р 包括申请受理、主动受理和移交受理三种情况,工作步骤:1、接待当事人2、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填写《调解申请书》。纠纷调解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二是有具体的调解要求;三是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四是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