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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安全生产,项目部特制定交纳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 二 、适用目的    主要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生产活动中时刻保持安全警惕。 三 资金用途     安全生产保证金主要起保证“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本着一岗双责制,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作用。 四 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对象    凡在项目部施工经营范围内承接从事(基础、结构、钢构、水、机电安装、内外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五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交纳保证金额度:基础、结构、室内外装修5万元,基础、结构、室内外水电安装3万元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3万元。六 交纳方式    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在签订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后一次性交齐。 七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 1 由项目部安全口管理,不得挪用。 2 项目部安全口在接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罚款除外,一次性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给分包单位负责人。 3 如施工活动期间发生一起重大施工安全、火灾、环保(扬尘)、机、电隐患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不予退还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严重隐患,火灾、设备、机电事故致人重伤的,退还10%的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致人轻伤或无人员伤亡、损失轻微的,退还20%的安全保证金。  本规定要求于合同、安全协议书签订时间起生效。八、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法规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劳务管理员均持证上岗),扣除60%的安全保证金。 北京城建七公司项目部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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