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通信保障。Р 6.1.4 通信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符合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Р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Р 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Р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Р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装备和其它社会资源。Р 6.2.2 应急队伍保障Р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Р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Р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等。Р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Р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Р 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Р 6.3.1 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处置的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Р 6.3.2 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一般技术储备和保障。Р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Р 6.4.1 公众信息交流Р 1)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本区域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Р 2)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公布至工程各施工小组及相关责任人,并尽可能延伸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