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5.1.1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产品资料的整理,作为甲方收Р 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的主要依据。Р 5.1.2 甲方应认真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或是相关技术规格与Р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Р 5.1.3 验收:Р ⑴货到验收Р ⑵招标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如因此造成付款推迟十五个工作日,并没有正当理由书面向中标人提出的,视为已验收合格处理。Р 5.1.4 货物试运行期间,乙方都要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服务,解决Р 出现的所有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Р 5.1.5 甲方根据上述第5.1.3条规定进行验收,并不能免除乙方根据本合Р 同质量保证条款规定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Р 5.2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及故障处理Р 5.2.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Р 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按厂家承诺实行“三包”。Р 5.2.2 乙方提供本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1 年,Р 如乙方提供本身质量保证期超过 1 年以上的,要根据乙方提供质保期执行。在质保期内发现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Р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Р ⑵贬值处理:由甲方、乙方双方合议定价。Р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Р 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Р 5.2.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Р 承担一切费用。Р 5.2.4 乙方须在质保期限满后提供全部货物的终身免费维护,因人为因素Р 出现的故障(或不可抗力引起的故障)不在免费维护范围内。如货物出现故障需维修,乙方只收货物维修的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