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还应赔偿甲方的该等经济损失。10.2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10.2.1自乙方交货后至质量保证期期满的期间内,如任何时候,经双方检查发现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检查发现或质检部门检查发现,合同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任何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赔偿甲方因该等质量问题遭受的经济损失:(1)乙方承担费用,用合格的产品更换有缺陷的产品;(2)根据合同货物或其他合同附件约定的合同货物要求的偏差情况与甲方因此将遭受损失的数额,双方商定降低合同货物的价格;(3)退还合同货物,同时将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仓储费、卸货费以及为保证退回合同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10.2.2因合同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10.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下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任何第三方时,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0.4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以现金补足。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甲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11.1.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并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11.1.2事实表明,乙方对合同货物的制造进度严重拖期,将导致合同货物的交货严重误期;11.1.3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11.1.3乙方存在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1.1.4如乙方在本合同的竞标或执行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为本合同之目的,腐败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