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601施行)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Р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Р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Р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Р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Р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Р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Р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Р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Р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Р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Р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Р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Р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Р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Р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Р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Р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Р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Р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Р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Р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