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地址:Р 邮编:Р 法定代表人:Р 电话:Р 传真:Р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Р 地址:Р 邮编:Р 法定代表人:Р 电话:Р 传真:Р 乙方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甲方出售本合同所列的乙方自有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乙方使用。为此,现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Р 第一条租赁物Р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该租赁物名称、价格、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Р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Р 2.1 甲方权利、义务Р 2.1.1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Р 2.1.2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物的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检查。Р 2.1.3 租赁期间,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Р 2.2 乙方权利、义务Р 2.2.1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Р 2.2.2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使用租赁物的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检查。Р 2.2. 3 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Р 2.2.4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使租赁物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Р 第三条争议解决Р 1 Р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的,本合同当事人应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Р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正式生效。Р 第五条其他事项Р 本合同未尽事项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本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甲方: 乙方: Р 代表人: 代表人: Р 年月日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