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代为承担的损失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Р4. 其他合伙人权利 Р4.1 除上述领取出资份额收益的行为以外,甲方作为合伙企业的实际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其希望了解的合伙企业事项、信息等予以告知。 Р4.2 乙方代表甲方行使有限合伙人的各项权利,应当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等。经甲方确认后对于乙方以名义合伙人实施的上述法律行为视作获得甲方的授权与许可,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Р5. 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Р5.1 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名义认缴份额持有期限相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Р5.2 代持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伙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终止代持关系,但是需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Р6. 保密Р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的存在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事先同意,任一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Р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Р7.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Р7.2 双方在此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都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Р7.3 在争议发生并提交法院期间,双方应继续享有和履行本协议项下除提争议解决条款之外的权利和义务。 Р8. 其他 Р8.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Р8.2 未经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Р8.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都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Р8.4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Р Р甲方: 乙方: Р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Р 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