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Р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 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Р汇缴时, 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Р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Р3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Р税〔 2008〕1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Р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21 号)有关规定外,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Р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Р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Р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Р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Р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企业的处Р对应执行国税发 〔2008〕28 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Р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Р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Р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Р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Р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Р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Р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Р五、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Р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