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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度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Р▶小微企业扶持政策Р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Р2、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Р3、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Р4、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销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Р5、2014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企业将减半计征。Р▶产业化发展政策Р1、《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Р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Р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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