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存在重要问题或具体问题且造成较大影响,整改落实工作不扎实不认真,或巡察对象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实的,在依纪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频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的责任;职能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问责。Р (三)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的专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判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项巡视的主责机关,尤其是乡镇纪委处在脱贫攻坚第一线,要聚焦主责主业,主动出击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下功夫加强对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的学习,掌握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增强巡察工作的穿透力和震慑力。县检察机关要主动介入,用足用好“三室”(涉农部门检察室、乡镇检察室、村级检察联络室)、“三员”(1名确定的检察人员、1至2名聘请的联络员),强化“三级公开”(涉农部门、乡镇、村级组织要按照要求对扶贫惠农政策、名称种类、执行依据、资金总量、分配标准、发放情况等逐级公开公示),持续加强对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监管,严肃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县直各部门特别是组织、人社、财政、信访、审计、住建、民政、农牧、交通、发改等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被巡察村所在乡镇党委、纪委要站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配合巡察组搞好巡察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全面、客观、真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巡察组的巡察监督,确保巡察工作有序开展。各巡察组要高度重视巡察队伍自身建设,严守巡察工作纪律,以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扎实完成巡察任务,确保巡察工作取得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反响好的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