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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及其对我国机电出口贸易的影响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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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月,高额的诉讼费加上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繁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对于规模不大的单个企业,是非常难以承受的。Р    2、如果不应诉就等于“缴枪投降”Р     被控侵权的中国企业考虑到应诉成本高昂和对337条款的陌生,常常选择不应诉。ITC会因此作出缺席判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是普遍排除令,ITC就会因此发出“普遍排除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如果被控产品包括其部件和相关产品,则与该侵权产品相关的上下游产品都要从此失去美国市场。1996年“小型多功能工具案”由于被诉企业没有出庭,ITC缺席判决并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从此,所有来自于中国的小型多功能工具都不能进口到美国,损失了很大一部分市场,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兴衰。Р     更有,这种不应诉情况如果发展下去,会让美国公司和其它公司由此认为中国公司不会对337调查进行抗辩,因此会鼓励了更多的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提起“337条款”的诉讼,并且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Р    3、如果采用庭外和解,虽然让控方撤销了337调查申请,但需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Р     现在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元计。Р    (二)对于生产同类产品未涉案企业的影响Р    对于未被列为337调查范围内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相安无事了吗?当然不是,如果被诉企业被判侵权成立,ITC下达了最严厉的“普遍排除令”,则所有来自原产地国的同类产品都会被禁止出口。以前就曾经发生过,我国出口企业把货物运到美国海关才知道产品是被普遍排除,结果造成很大损失。此外,即使没有下达“普遍排除令”,未涉案企业也应该保持警惕,加以防范。Р    (三)对于涉案企业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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