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政治权利。但是他认为“在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宪法规定以及公民实际享有Р的是狭义的选举权”(《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 5 月第Р一版,第 346 页);薛小建教授对此做广义的解释( 《宪法学》焦洪昌主编, 2013Р年第五版,第 387 页)。Р然而从我国相关涉及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公民选举权Р和被选举权的客体, 应该包括人大代表选举、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基层民主Р自治的选举。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公民选举和被选Р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Р但是从选举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内容看,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应该包括选Р举(或被选为)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或被选为)基层自治组织Р(村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权利。这些法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Р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Р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Р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村民委员会组织Р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Р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Р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3.《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Р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法律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内Р容包括基层民主自治的选举。Р综上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虽然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争议,?但是由于高Р中阶段的教学和考试的特殊性, 作为高中教材, 其内涵的界定应该是明确的, 不Р能存在争议, 否则不仅给老师教学带来麻烦和困惑,?也会使考试出现不公平, 不Р利于国家的选拔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