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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应当提Р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Р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但是破产案件Р的债权人、 管理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Р付管理人报酬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Р述垫付款项,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向垫付人随时清偿。Р第十三条 (报酬退回) 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后,Р其低于原报酬的,管理人已经多收取的报酬应予退回。Р第十四条(担保物管理问题)取回物、担保权人优先受Р偿的担保物价值不得计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额。Р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付出Р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请求支付适当的报酬。Р管理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Р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不超出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确定的管Р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十分之一以内决定。Р第十五条(禁止重复报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Р任管理人, 聘请本专业的其他机构人员执行管理人职务的,?所需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Р第十六条(清算组报酬问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中Р政府部门人员不收取报酬, 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根据管理人Р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酌减。Р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Р的计算标准、 收取方式和数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Р提出。Р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Р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Р第十八条(异议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权人会Р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管Р理人,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Р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Р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之日起十日Р内作出驳回异议或重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决定。Р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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