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徐某有权解除协议 РC. 徐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РD. 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徐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Р【答案】A Р【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徐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D三项都正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A项是错误选项。Р2012 Р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Р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Р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Р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Р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