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大局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们服务大局,不仅要出台文件、表明态度,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好具体的案件,以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彰显服务保障工作效果。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涉企案件办理,特别是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政策把握上。在有些检察人员眼中,服务企业是个“软指标”,业务考评、信访稳定才是“硬杠杠”,所以很容易出现嘴上说服务,但一到具体案件什么都忘了,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只考虑法律效果,不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想着把案件办成,不关心企业生存发展,这种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凡办理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一定要依法、适时、慎重、稳妥,在严格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注意做到“七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方面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Р三、牢牢把握“亲清”二字,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的规范性、廉洁性Р(一)要着力构建Р“亲清”检企关系。在服务非公企业的Р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指示要求,既要在感情上“亲商”,又要在具体工作中严守公与私、法与情的界限,坦坦荡荡、清清爽爽地处事交往。工作中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在企业入股,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办案接受企业赞助和拉赞助费;Р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