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的法制部门有四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应诉、立法、刑事案件中轻罪的起诉等项工作,每位工作人员配有专职的助手,协助其工作。这些人都具有律师执业经验,是政府的公务律师。Р 二、学习考察的几点启迪和建议Р 在美国短暂的学习和考察,加深了我对普通法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认识,为今后继续学习研究国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我们要辨证学习美国的法律制度,借他山之石,攻己之玉,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Р 学习借鉴美国的判例法,在我国确立判例的法源地位。在美国短暂的学习和考察,使我感受到尽管中美两国分属成文法和判例法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制背景和司法制度,但从法律本身的特点出发,还是有诸多可供借鉴之处。成文法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判例的灵活性和适时性却能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所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的交流日益密切,判例越来越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例如,德国联邦行政法院适用判例的案件占总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日本编篡法律大都结合以判例。就我国而言,应当考虑合理的引进普通法“判例”制度中“遵循先例原则”,赋予判例以普遍拘束力,丰富判例的创制和适用,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Р 完善立法听证程序,真正实现立法为民。美国在实行阳光立法、提高立法透明度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美国议会在组织立法听证中,设有完备的立法反馈机制。我国人大和政府立法机构立法听证过程中,应该完善听证程序,建立对听证意见的反馈机制。主要包括:将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予以公布,并明确是否立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将立法听证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明确主题,完善程序,增加听证会的论辩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遏制恣意,有效地克服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使立法过程中民意的阳光普照,驱散立法腐败之阴霾,高扬“立法为民”的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