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社会政治稳定形势和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维稳工作机制,肩负起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衡量一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稳定,要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强政法部门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Р 3、乡镇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履行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乡镇党委政法委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加强党内执法监督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效果,树立监督权威。同时,认真履行协管政法干部职能,增强为政法部门服务的意识,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真正成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部门。Р 4、乡镇党委、政府要保证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综治办主任做到专职专责,从繁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心身投入到抓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中去。Р 5、乡镇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解决基层政法部门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的问题。将落实政法、综治人员津贴、待遇问题真正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切实落实好乡镇政法委、综治办干部待遇。严禁向基层政法部门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党委、政府要切实改善基层政法部门工作条件,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办案,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政法部门公正执法,高效运转。Р 6、加强乡镇党委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基层政法委协管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一是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正、副所长,人民法庭的正、副庭长,司法所正、副所长的人事任免和调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二是对基层政法部门的工作考核,要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当地党委配合为辅。三是对基层政法干部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应尊重乡镇党委的意见。避免造成对基层政法人员管理脱节的弊端,真正发挥乡镇党委管理基层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