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领用,下班或执行任务完毕后立即退还制度。取消个人长期佩带保管枪支,严禁非警务活动携带枪支。Р 三、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领用实行审批制度。以工作必需为原则,经批准后,方可领用枪支,执行任务完毕后,退还枪支。非因工作必需时,不得批准领用枪支弹药。Р 四、领取、退还公务用枪时,领用人和枪管员双方必须核对枪型、枪号、持枪证,认真做好枪支弹药出入库、柜登记手续,留档备存。Р 五、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对本单位配枪、持枪人员携带枪支管理使用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进行有效整改,规范管理。Р 六、责任追究: Р 配枪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Р 1、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的,而未集中保管的; Р 2、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Р 3、存放公务用枪的库、柜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Р 4、对存有严重特权思想、自控自律差民警或群众关系紧张、家庭、邻里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的民警审批发放公务用枪的。Р 在检查配枪单位枪支管理工作中,发现其枪支管理存在隐患,经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局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再次限期整改仍未不改正的,县局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Р 对领用枪支逾时未归还的持枪人员,经催促仍不归还的,由批准枪支领用的领导负责立即收回枪支,并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汇同该单位有关领导收回其《持枪证》,临时取消三个月持枪资格,并通报批评。Р 对违法使用枪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责任领导一律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Р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Р Р Р Р 大队长单位民警Р Р 签名: 签名: Р Р Р 二O一O年月日二O一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