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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150KB

文档介绍
须在外包装上注明。Р3.对于标识“耐高温”、“可蒸煮”(确保其包装能够耐受121ºC蒸煮)和“微波炉”使用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Р4.按产品不同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必备以下几个内容: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材质、等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厂名、厂址、联系电话。Р5. 本条一般不作为否决项判定,除非和前4.1.2、5.1.2相关联。Р6 产品质量检验Р序号Р核查Р项目Р核查内容Р核查要点Р补充解释、核查方法Р6.1Р检验Р管理Р1.1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并设置专(兼)职检验人员。Р1.2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检验部门应具有否决权。Р1 是否有检验部门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Р2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Р3 质量检验部门是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具有否决权。Р查质量手册组织机构图,证实有检验部门;Р查阅有关文件,证实有对检验部门的独立和否决权进行书面授权;(不能厂长身兼数职,应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原、辅材料的进厂检验、最终成品的出厂检验,都要严格按照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予以实施;Р查看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Р2.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如有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Р1 是否按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Р2 如有委托检验项目,是否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Р1.核查企业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为按标准的全项目报告,是否准确有效,如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企业自检报告,核查其是否具备全项目检测的实际检验能力;如为委托外部的检验报告,核查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具有CAL和/或CNAS标志。2.如果企业在核查现场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核查组继续实地核查工作,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否则视为上报材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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