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汇报。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根据巡察工作需要,选择听取其他工作汇报。Р11、列席有关会议。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巡察组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会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Р12、受理信访举报。信访核查组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对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妥善处置;巡察组受理的属于被巡察单位职能范围内的诉求类信访事项,经组长批准,及时移交被巡察单位处理;对涉及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信访举报件,巡察组应在初步了解、研判后报区委巡察办按规定分类处理。Р13、组织个别座谈。巡察组分别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开展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Р14、查看档案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按照“清单”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工作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Р15、走访调研了解。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到被巡察单位及其二级单位和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巡察组参与走访调研的人员不少于2人。Р16、专项问题处理。巡察中需要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解,由巡察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以满足延伸巡察工作需要。Р17、撰写巡察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书面巡察报告,向巡察办和领导小组汇报。巡察组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提交巡察办。Р18、送审巡察报告。巡察组应在巡察撤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报告送巡察办,有专题报告的同时上报专题报告。由巡察办上报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