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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细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得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Р九、工程质量控制Р9.1监理部已建立和健全了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Р9.2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Р9.3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Р9.4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Р9.5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Р9.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Р(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Р(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的处理。Р(4) 监理工程师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平行检测。Р(5)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工程师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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