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病监测点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监测工作。Р林业站、国有林场、森林派出所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伤亡的,应立即会同畜牧水产动物检疫、防疫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Р6.应急反应Р确认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地的林业站应当会同当地畜牧水产的动物检疫、防疫部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Р防治疫病区间,疫区所在地林业站每天至少向上级部门报告1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上下级必须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通迅联络畅通。及时公布24小时联系电话8295926。Р林业站、国有林场、森林派出所应积极参加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迅速确认发生疫情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时提供其生物学、生态学资料等,以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疫病控制措施。Р疫病解除后,疫情发生地的林业站,应及时将事故总体Р情况采取措施和效果、有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逐级汇报至省林业厅。Р7.保障措施Р林业站、国有林场、森林派出所要根据国家、省、市、区、镇政府和街道办的统一部署和建设安排,合理使用经费,加强物资贮备,强化技术支撑。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Р8.附则Р8.1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测、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做出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Р8.2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的损失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Р8.3本预案由区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Р8.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