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检查、消毒工作。(三)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镇防疫办公室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四)处理记录镇防疫办公室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五)非疫区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镇动物防疫办公室的监督下实施。五、人员保障应急分队由镇16位防疫员担任,镇防疫办公室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诊断和技术决策建议,并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做好“防、检、消、杀”等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镇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服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六、其它事项(一)镇防疫办公室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二)本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加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四)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