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制定验收方案,Р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工程项目所在单位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Р第七条督审委须对竣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进行监督。验收程序应按如下程序进行:Р(一)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技术中心首先应介绍验收组人员名单工程验收方案,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Р(二) 验收小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Р(三) 验收小组审阅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自验收报告,并就自验收报告中需整改问题,检查整改情况;Р(四) 验收小组对照合同及技术协议,现场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Р(五) 验收小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字;Р(六) 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Р第八条监督人员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Р第九条监督人员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或未取得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文件等情形的项目,不得同意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Р第四章考核细则Р第十条对于在竣工验收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反馈给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督审委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和解释。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