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成都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讨论稿x - 成都市民政局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Р6.3评定程序Р6.3.1 自查申报:各养老机构对照星级评定内容自查自评,认为符合要求,可向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Р6.3.2 资格审查:评定机构对养老机构自报的星级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参加评定资格。Р6.3.3 评定方法:由评定委员会指派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定小组,按照评定细则进行考查、评审。Р6.3.4组织评定: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提出评定审核结论。Р6.3.5评定结论:评定委员会对审核结论进行审批,若评定结果无异议则公示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若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评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凡要求复审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定委员会研究后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Р6.4星级标识管理Р6.4.1标识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Р6.4.2标识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Р6.4.3经过评定的养老机构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星级标识,并颁发证书。Р6.4.4标识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Р6.4.5养老机构在使用标识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入住老年人带来权益损害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星级标识、取消星级标识。星级标识取消后二年方可重新申请。Р6.4.6凡标识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标识。Р7关于单项否决Р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机构,不进行星级评定:Р7.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Р7.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Р7.3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问题,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者;Р7.4存在其他重大不应进行星级评定的行为者。Р8附则Р《成都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Р附件1:《成都市大中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Р附件2:《成都市社区微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