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Р第三十七条退伙人在合伙驾校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Р第三十八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驾校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Р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驾校财产少于合伙驾校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Р第九章合伙驾校解散、清算Р第四十条合伙驾校经营期限15年(与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同期)。Р第四十一条合伙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Р(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Р(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Р(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Р(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资格;Р(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Р(六)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驾校解散的其他原因。Р第四十二条合伙驾校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组织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Р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Р第四十三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Р(一) 清理合伙组织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Р(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组织未了结的事务;Р(三) 清理债权、债务;Р(四) 处理合伙驾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Р(五) 代表全体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Р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Р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Р合伙人:(签字或盖章)Р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Р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Р共同签字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