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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培训学校协议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96KB

文档介绍
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Р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Р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满30天; Р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Р 5. 被依法撤销; 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培训学校解散的其他原因。Р (二)合伙的清算: Р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Р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培训学校解散后15日内指定其中1-2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Р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创始合伙人的出资。Р 4. 清偿后公司财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Р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Р第十四条违约责任Р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3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Р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Р(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培训学校中的财产份额出资其它经营项目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Р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培训学校法》而导致合伙培训学校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Р (五)合伙人在合伙期限未到中途私自退伙的,如因退伙而对其他合伙人带来损失的,应承担退伙对其他合伙人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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