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和可信的,而对于法官来说由于其缺乏辨别鉴定结论真伪所需要的程序和客观条件,他们也可能一片茫然。于是有些法官会基于部门利益,认可并采信法院委托的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至于检材是否真实可靠,鉴定样本是否达到了开展鉴定工作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鉴定资料的收集和保全程序是否规范,检材有没有被掉包,污染,都不是这些法官能关注的和会关注的事情。Р1.2.4 鉴定过程是否合乎规范Р鉴定人接受鉴定材料后,通常都会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实施鉴定。因此,鉴定过程进行规范对作出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就显得尤为重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规范鉴定人的鉴定,减少鉴定过程的随意性,提高鉴定效率。另一方面,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专门知识所作出的结论,事实审理者在确定其具有证据能力之后,由于他们不熟悉该鉴定事项的专门知识, 只能从外部进行审查,而这种审查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通过审查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是否采用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如果鉴定人没有依法采用法定的鉴定过程,那么法官会在内心中对该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存有疑问,从而影响法官的采信。在我国许多鉴定结论中都缺乏对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流程予以说明,导致法官无法依赖这一条件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的审查。由于鉴定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各个鉴定机构的做法大不相同,同一案件关于同一事项的鉴定,由于鉴定过程的不规范,很可能会产生几个差异很大的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不规范以及鉴定人不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而得出的鉴定结论通常都会影响到它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且在实践中由于鉴定人的违规操作,其证明作用往往会受到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质疑。这种状况造成了一方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于是他们就竞相申请重复鉴定或补充鉴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官评判这些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难度。①鉴于鉴定流程的规范性对于制作鉴定结论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开始采用质量控制手段来确保操作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