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类负荷是除过 I、II 类以外的负荷,其可靠性最低。РI 类负荷的供电,必须考虑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在线路发生故障时,在继保装置正确动作的前提下,两个电源不会同时失电或者在失去一个电源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第二个电源自动投入。若 I 类负荷有高压用电设备或者负荷容量较大时, 备用电源一般是由当地电力系统区域的变电站引出来。备用电源和工作电源应属于不同的两个区域变电站,若当其中一个电源中断供电时,另一个电源应能承受该区域的全部РI 类负荷供电。若 I 类负荷容量不大时,可从电力网或者邻近变电站取得第二低压电源, 也可选用 UPS 供电。若 I 类负荷中有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了 I 类负荷所需的两路电源外, 还需增加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类电源。РII 类负荷供电,一般情况下也要求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电源 1 失电时,由备自投装置或者工作人员操作至电源 2。若只有一个独立电源时,也必须由两条线路进行供电,并且确保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它的修复不超过 1 昼夜。对于 II 负荷供电,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方式:①可以由同座区域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各自引出两条回路供电;②一路电源取自当地电网,另一路电源应该取自邻近变电站或者自备电源;③若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或者负荷较小,可由一路 6kV 及其以上的专用架空线路供电。РIII 类负荷可以只有 1 条回路供电,若发生事故后,应在 1 昼夜内修复完。Р2.1.2 备自投的基本要求Р根据国家对备自投的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Р(1)只有工作电源确实被断开后,备用电源才能投入。工作电源失压无流后,备自投起动延时后先跳开工作进线断路器,确认该断路器在分位后,才进行备用电源自投, 可防止备用电源有可能引起倒送电能的情况。Р(2)若备用线路发生故障,应该闭锁备自投动作。Р(3)备自投延时一段时间是为了躲母线的电压暂时下降的情况,因此,备自投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