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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ga9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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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维修日期;e)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6.8.5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m2,字体应清晰。6.8.6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Р 7 报废与回收处置Р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Р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b) 干粉灭火器——10年;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7.3 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7.4 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7.5 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7.6 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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