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中 6.10.4 的要求。 6.5.10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1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 6.6.1 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 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 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4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5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6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种类和剂量充装。 6.6.7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应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8 只有露点低于-55 ℃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 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 方可用作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上标注的一致。 6.6.9 灭火器充装驱动气体时应采用专业设备,不得由高压容器向低压容器直接充装。 6.6.10 充装二氧化碳气体时应有安全防护屏障,操作者与设备之间的屏障强度应大于相当于 120m m 厚钢筋混凝土的强度,高度高于操作者高度的 300mm 以上。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