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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方案与规章精编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Р4.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Р4.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Р4.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Р5 报废规定Р5.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Р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Рb) 干粉灭火器——10 年;Р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Р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Р5.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Рa) 筒体、器头按 5.2.1、5.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Р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Р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Рd) 筒体严重变形的;Р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Р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Р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Р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Р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Р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Р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Р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Р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Р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Р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Р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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