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纪律规定Р为使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账目清楚,并随时向学校领导提供资金运行的准确情况,特制定本规定。Р一、学校所有经费必须建立相应的账目,会计每月结算时,必须对所有账目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旦发观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Р二、学校预算内经费、国拨的基建经费、自筹基建经费、预算外经费,以及政策性规定学生有关的经费要求分类列入专户管理。Р三、学校的所有经费存入银行时,必须经校长同意后存入指定的银行,不得擅自存入其它银行。Р四、会计发出的收据发票,出纳人员或其它人员每用完一本,必须主动交会计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领取另一本。Р五、出纳人员私人的现金严禁与学校的经费混用,财务人员不得挪用公款或私自借公款给他人。Р六、每收支以后有剩余较多的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存入银行;剩余有少量的观金,出纳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妥善保存。晚上或节假日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或存折。Р七、在办理报销发票手续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其所报销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财经审批制度、手续不全的发票,出纳人员应拒绝报销。总务主任对当月的所有发票应进行严格的复查,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校长汇报。Р八、财务人员必须对所管理的账本、发票或有关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随便放在显目的地方。Р九、财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不准随便带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财务室。Р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保密制度,不准将学校的经费运行情况泄露给他人。Р十一、相关人员在造工资发放清册或发放补助清册等过程中,对有关政策、金额持不准时,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不得自行处理。Р十二、财务人员在登账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按时交月报表。Р十三、没有特殊情况,每月的14--16日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每月20日左右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月28日左右按时交纳电话费。Р十四、财务人员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必须对学生一学期中的一切费用结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