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聘任讲席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等,搭建科研和管理人才梯队,负责全院科研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以及奖励或处分;Р4. 负责研究院科研、教育、培训、咨询等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管院内各研究所的各项活动,落实年度工作计划;Р5. 协调与政府、企业及校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和联系,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合作平台;Р6. 副院长协助院长完成工作,落实院长布置的任务。 Р7. 负责完成科技厅、市科委交办的其他事宜。Р第六章职能部门Р第八条研究院下设产权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公共服务部、行政事业部等职能部门。Р其主要职责为:Р1.协助院长团队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Р2.组织申报并承担科研项目,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Р3. 及时总结和汇报科研进展,会同研究院办公室做好科研项目统计、归档等管理工作;Р4.负责研究院各项科研、教育培训、咨询、外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服务、过程监管和项目管理;Р5.负责撰写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总结等;Р6.负责研究院的信息平台建设和网络管理;Р7. 负责研究院各类会议和学术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Р8.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行政、对外联络、档案、设备管理、文秘等事务; Р9. 负责落实院长团队布置的各项任务;Р第七章终止和清算Р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Р(一)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Р(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Р(三)其他原因。Р第十条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Р第八章附则Р第十一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研究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