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四十条本会按照《河北省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Р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Р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审议。Р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常委会提出注销动议;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Р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Р商会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Р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管理机关审查同意。Р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Р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附则Р第四十九八本章程经2017年3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Р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