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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Р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Р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Р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Р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Р十五.司法救济Р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Р十六.德而赛代理Р专利无效行为主体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通常是被诉侵权人),无效请求人希望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无效,而专利权人则希望在无效程序中维持其专利权有效。德而赛具有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一体的强大专利无效和诉讼团队,能够通过专利无效代理维护客户的利益。Р(一)针对专利无效请求人的代理业务,具体业务包括:Р1、进行专利信息检索;Р2、根据检索文件,分析、判断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Р3、分析和研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判断是否存在其它方面的问题;Р4、撰写无效理由;Р5、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通过答辩争取客户利益。Р(二)针对专利权人的代理业务,具体业务包括:Р1、研究无效理由;Р2、分析和研究已授权的专利说明书;Р3、针对无效理由,撰写条理清晰、说服力强的意见答复;Р4、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通过答辩争取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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