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的记载,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的(********),将原权利要求上升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1(********),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公开了一种********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提到也并不能解决********问题;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的解决********问题;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解决********问题时,不会由对比文件1得到任何启示,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相结合而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如下优点:1.********;2.********3.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显著的进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经过上述修改,本申请文件克服了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继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早日授予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机会。谢谢审查员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