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Р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纪要,会后及时印发。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应及时公布。 Р第十七条 党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指定有关科室督办执行情况,确保党组决策有效落实。Р Р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Р 第五章责任追究 Р第十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要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Р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Р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Р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Р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上级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上级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Р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Р(六)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Р 第六章附则 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