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区内的自动气象探测设备、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的维护和管理,并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有关异常情况;Р(七) 乡镇气象协理员负责本乡镇各村气息信息员的管理备案,村级气象信息员因工作原因出现变动时,要及时更换,确保信息传递不中断。乡镇气象协理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告知县气象局。Р第三章?信息员的认定第六条信息员由县政府发文统一组建。Р第七条信息员认定的条件Р(一)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县气象局开展气象服务工作。Р(二)具备能履行职责的基本知识和身体素质,比较熟悉本乡(镇)、村或行业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Р(三)具备可与县气象局沟通的固定联系方式,如手机、传真电话、电子Р邮箱等。Р第四章?信息员培训Р第八条信息员培训由县政府应急办和气象局统一组织。Р第九条信息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学习实行签到制,严格考勤。第十条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或分散方式。Р第五章?信息处理Р第十一条县气象局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有信息员手中。第十二条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有义务向所在单位、乡镇、村组报告;Р通过短信、广播、电话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第十三条信息员获悉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后,须在 2 小时内将灾情信Р息据实上报到县气象局。Р第十四条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当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五条?由县气象局制定信息员从事信息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保障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Р第十六条由县气象局制定考核办法对信息员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报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信息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其信息员资格。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