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股的协议转让以登记过户为准发生转移”等通知。五是自律性管理规定。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业组织就证券活动所制定的章程、制度等, 如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颁布的《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 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试行) 》等等六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定的国际合作性协定与条约。如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机构于 1993 年6月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 1994 年4 月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的《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等等。(二) 中国证券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 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 主要是规章和规则。从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来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证券立法虽然有 3部, 但因为调整范围较窄, 如《证券法》仅调整股票和债券《, 投资基金法》仅调整公募基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多, 证券市场急需的证券法配套法规如《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一直没有出台。现行体系中主要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 严重影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第二, 部门规章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 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立法法》颁布以后, 证监会以证监会令形式颁布的规章只有 26件, 大量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而证监会颁布的数以百记的规范性文件中, 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 需要及时清理, 进行废止或修改。第三, 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作用较大, 自律性规则或合同规则的作用较弱。第四, 有些证券法律机制的构造不够合理, 甚至会造成实施上的障碍。法律本质上是政策的反映, 许多法律问题的讨论其实涉及政策问题, 但法律机制本身也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如《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审核制度。股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