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二)1999年4月,A省甲市发起设立家综台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甲证券)。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委工作人员;李某原为A省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但因1997年为一家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师资格;吕某现同时兼任另一家证券公司的监事。这些情况没有向证监会报告。公司成立后,为了自营购买某股票,于1999年10月lO日至10月25日.动用资金52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人的保证金。这些情况被证监会发现。Р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Р 1 张某、李某、吕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理由。Р 答案:张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Р 李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自被撤销资格之目起未逾5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Р 吕某也不可以。《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Р 2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Р 答:①证券经纪业务;②证券自营业务;③证券承销业务。Р 3 A甲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客户?Р 答:构成了欺诈客户的行为。Р A甲证券在营业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为自己牟取利益.损寄了客户的利益。Р 4 A甲证券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Р 答: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类北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Р 5 A甲证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获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Р 答: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Р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Р ③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Р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舟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