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 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 或未得到答复,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 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第十二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第十三条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 就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意见。第十四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 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第三节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第十五条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 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六条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 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第四节保密义务第十七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 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第五节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准则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