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Р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Р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Р第二十条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Р(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Р(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Р计划审计工作Р第一章总则Р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Р第二条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Р第三条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Р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Р(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Р(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Р(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Р(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Р(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Р(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Р第二章目标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