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购买 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 5000 套,总价 10 万元, B公司先付定金 2万元, 2006 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 B公司 10 日内付款,违约金按 10% 计算,发生争议由×× 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 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致使 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 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 7月 10 日通知 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 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A厂不同意, B公司遂于 2004 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B公司要求 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 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 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 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06 年5月 20 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 10 月 30 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 10 套,价款总计为 150 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25 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