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Р 第七条、债务担当 Р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Р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担当债务。 Р 3、合伙项目的债务担当,如另有变动的,其详细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Р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职责,由全体合伙人担当。 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 第八条、执行人的职责 Р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Р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Р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Р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安排或者亏损分担的详细方案; Р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Р 5、制定合伙项目详细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Р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Р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Р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状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Р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透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Р 第九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Р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状况; Р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Р 3、被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有权确定撤消该托付; Р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