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公司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司通过变化公司形态,变化公司股权构造,变化公司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公司资产组织形式。Р 在履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公司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履行新的制度后来,诸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的确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善,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因素导致的。她们紧张的不仅是能否和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步,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公司作出过诸多奉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种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РРР (3)、续订劳动合同Р 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Р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准备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谨慎考虑。Р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如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持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或批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