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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辨析理解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业供水等用水行业,由于都须要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须要利用提水工具〔包括水工程〕将水从自然水域引向用水处,而且用水的结果往往是将其消耗殆尽,明显,这样的取水不是一般的用水,取水后,转移的也只能是全部权而并非运用权,因为已经牵涉到占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因此,这时候我们应当从制度上作出支配,考虑水资源的全部权如何从国家向市场主体转移的问题。那种认为“水作为一种公有资源〔或稀缺资源〕,其全部权和运用权势必是分别的”观点,一是缺乏理论根底,二是现实中没有事实支持,用以指导实践将会给自己设置障碍。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  ④关于用水权目前的教科书、理论文章中运用有“用水权”这个概念。而在浙江省水利厅所作的《关于东阳市向义乌市转让横锦水库局部用水权的调查报告》中,讲的就是用水权的转让,报告中个别地方又把它称之为水资源的运用权的转让,好像把用水权与水资源的运用权等同起来。《中国水利报》有关这件事的报道文章中通篇用的都是水资源的运用权的转让〔2001年2月10日1版、2版〕。然而事实上,水资源的运用权与用水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资源的运用权是包含在静态权利水资源的全部权当中的一项权能,或是水面〔域〕的运用权,以上已作分析;而用水权那么是一项行为权利,是个动态权利。用水权这个概念的外延比拟广泛,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比方航运、渔业养殖、浇灌、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工业生活供水等,都是用水权的不同表现形式。正是由于用水权这个概念外延比拟广泛,因而较难精确地反映事情的本质,并且不能把一些有微小差异的事物或行为区分和反映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在论述有关“水权转移”这个问题时,不应运用用水权这个概念,而应当运用比用水权更明确、更详细的权利概念,比方水资源的全部权、水资源的运用权或水资源的其他什么权来代替它。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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